2010.6.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23


    旨:


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與被上訴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係屬二事,互無對價關係,上訴人不得執此為拒絕塗銷地上權登記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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