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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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信用卡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為落實保護信用卡持卡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研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等召開會議審查竣事,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75次(99422)及第176次(99527)委員會議討論,審議通過。本議案與消費者權益關涉重大,透過本案之訂定實施,期能有效保障持卡人之消費權益。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主要係針對經常引發之信用卡消費爭議事件所為之因應規範,計列「應記載事項」12點及「不得記載事項」10點,共計22點,其重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規定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第1點)


(二)規定持卡人應依第二點第五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4)


(三)規定發卡機構應於契約載明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之調整頻率。(5)


(四)發卡機構得不收取第一項國外交易手續費,如收取者,除各信用卡組織收取之費用外,每筆○元(不得逾消費金額之0.5%)」,且除手續費外,不得賺取任何差價。(6)


(五)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每筆___元,國外每筆____元,且不得逾新台幣100元)。(8)


(六)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應儘速…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___元(不得超過新台幣200元)(第9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第3點)


(二)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第4點、第5點)


(三)契約中不得記載調整前之消費帳款,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76點)


(四)不得記載發卡機構之廣告及發卡機構、持卡人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第7點)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之規範,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將可更進一步保障持卡人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525


最後紀錄日期: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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