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80年台再字第15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終止,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係因而歸於消滅而言非謂租賃關係自始不存在。故出租人應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觀諸同條項後段:『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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