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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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網路交易」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原則通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於本﹙4﹚月22日下午舉行第175次委員會議,會中主要討論「經濟部研擬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行政院金管會研擬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等與消費者權益關涉重大的議案,爰特說明如次:


一、「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部分:主要係針對戴爾公司等網路標錯價引發的消費爭議事件所為之因應規範,計列14點應記載事項及8點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本案之訂定實施,將可有效避免及解決網路交易問題,其重點如下。


(一) 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所製作之商品交易頁面資訊視為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分。


(二)明定企業經營者須採取具體機制供消費者進行確認。


(三)明定企業經營者得註明訂購數量上限,如網路消費者逾越該上限進行訂購時,該數量上限仍有拘束力。


(四)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變更標的物之規格、原產地及配件等要產品因素以及單方變更契約之內容。


(五)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得預先免除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須負之賠償責任。


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部分:主要係針對經常引發之信用卡消費爭議事件所為之因應規範,計列12點應記載事項及10點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本案之訂定實施,尤其是循環信用利息僅能就未繳餘額計付,以及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免負連帶責任,將可有效保障持卡人之消費權益,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二)明定持卡人應依第2點第5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三)明定發卡機構應於契約載明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之調整頻率。


(四)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


(五)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二項草案之通過,將由主管機關公告後,因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可以更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73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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