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抗字第413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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