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917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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