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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27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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