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5771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或上訴理由狀,雖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但未指明原判決有如何違法事由之具體情事,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違法而無具體情事者,其上訴仍不能認為合法。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詳閱原審判決後,認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第十四款等情形,難令人甘服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以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究竟有如何違背上開法律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涉及,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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