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118


    旨:


解釋契約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其解釋如違背法令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非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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