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007


    旨:


訴訟程序中,於其應為訴訟行為而使訴訟狀態為一定之推移後,固發生一定之確定狀態;然此一確定狀態是否應賦予絕對性之效力,其有錯誤是否亦不得更正,則須就法的安定性與具體的妥當性兩者予以適當之衡量而定之,非可一概而論。蓋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訴訟程序係對於判決目的之手段,於某一程度上,其手段自應隸屬於目的。以裁判之更正言,倘將更正之訴訟行為視為有效,反較視之為無效,更能符合訴訟整體之利益,且對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者,為求訴訟之合目的性,自不能僅因訴訟狀態之確定,即不許其為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云者,亦即此意。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