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1550


    旨:


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依原判決之認定,以上訴人及王某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僅王某為發票人部分係屬偽造,上訴人之簽名既為真正,其為發票人部分則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原判決併予宣告沒收,自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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