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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1年台上字第812


    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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