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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


    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與民法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之情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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