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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保險及侵權行為】常見車禍案件之索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受領保險給付而喪失】

 

車禍案件,常見肇事車主(加害人)抗辯:
「你已經有保險理賠了呀!」(含強制責任險理賠)

 

接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就一陣困窘,
也有哭的稀哩嘩啦的。

 

實務上,切記: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
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因受領保險給付而喪失。」

 

至於細部計算、保險代位、
損害賠償總額等等,係另一問題。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例

 

要 旨: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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