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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分享【生活法律】
日常生活所需,不得強制執行!
簡單說,需保留日常生活費用。

 

今天,一對貧困的(車禍受傷)夫婦,來請求協助,
原因是,他們的保險給付醫療理賠金,
因為銀行具有債權,
被銀行強制執行扣款。(有執行名義)

 

兔寶寶律師協助他們,
依照強制執行法122條及
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
向法院(司法事務官)提出聲請,
希望可以幫忙一些忙。

 

實務上,考量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及貧困狀況,
以及醫療理賠金為支付復健性質,
確實有因此由法院(或司法事務官)為民事裁定。
(酌留生活費用)。

 

看著他們,骨折纏著繃帶,
拄著拐杖互相攙扶的身影,
衷心盼望這對夫婦,身體早日康復。

 

有感。

 

【附錄】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津貼,係指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其他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發 放之津貼或給付;又所稱社會救助或補助,係指生活扶助、醫 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
(二)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 。
 (三)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 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 認定之。
(四)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 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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