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2015.6.1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家暴暫時保護令
跟蹤男!被新北地院裁定保護令,不得接近黃女姐妹。

 

兔寶寶律師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棒的裁定,
更重要的是,要儘快修法(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
(目前限縮在【配偶、親屬、家長、同居關係】)
讓法規更有彈性,規範或擴大得適用範圍,

 

或例如:制定具有其他重大事由,
讓法官有更大裁量權,
才能真正保障婦女及幼童的權益。

 

相關新聞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1/627295/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1004478-260402

 

(以下為新聞節錄,請參考)
黃女為李xx前女友,符合家暴法「家庭成員」身分,即現在或曾經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即所謂曾經的「同居人」或「男女朋友」,故黃女日前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即日起生效。

 

而保護令內容則為:禁止李男對黃女有身體上跟精神上的侵害、騷擾、跟蹤與通信,且禁止靠近黃女住宅、辦公地點等特定場所。

 

【參考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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