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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評論【檢察獨立vs空白刑法】
【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

 

這次,阿帕契貴婦團案件中,
桃檢全部為不起訴理由的(法律關鍵理由論證)
核心有二:
1.要塞堡壘之認定。(要塞堡壘地帶法)
2.空白刑法。(授權行政機關/(本件為國防部)補充)

 

所以結論是:【龍潭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
(國防部/桃檢:認為601營區,龍潭軍用機場不是要塞。)

 

真的是如此麽?
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
「要塞堡壘」由行政機關(國防部)認定。
但是若是行政怠惰呢?(遲延未公告或未完整規劃)

 

在法言法,
我們來看證據:
 (請注意國防部該函的【法源依據】)

 

國防部發文字號: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發文
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6 期 4741-4745 頁
相關法條: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14-1、7-1 條

 


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

 

主 旨: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1.4 公里半徑圓至中 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 (如範圍圖) ,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生效。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4-1 條處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所處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為該函)

 

那我們問一個問題,「昨是今非」?
確實,空白刑法是授權由行政機關認定。

 

例如:
毒品防制條例,針對各級毒品的公告調整。
每三個月會有公告及調整,以供參考依據。

 

那,要塞堡壘呢?
【國防部】沒有認定?
【還是有公告廢除???】

 

請注意,由「有」到「無」,這必須公告!
就如同剛剛引的國防部函釋,
公告「軍用機場附近」禁止養鴿範圍,
也有公告「縮小或改正範圍」。(就不另引用)

 

國防部前面函釋,
已經說明【龍潭軍用機場】是要塞。
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
處罰的法源依據,也是援用要塞堡壘地帶法。

 

我們檢察獨立,依法辦案,
用一個技術法規【空白刑法】?
對涉嫌犯罪者,全部不起訴。

 

試問: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這個觀點誰能接受?

 

若是檢方始終維護人權,適用法令如此精準,
那人民怨氣怎會如此之深?

 

我們在來看看,國防部是不是【行政怠惰】?

 

引用監察院的報告及質疑。
我們來看看以下說明:
「依國防部說明,該部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公告列管的要塞堡壘,並未包含601旅營區(即龍潭軍用機場);

 

然而91年間該法增訂第7-1條第2項明定軍用機場一定距離禁養飛鴿,並授權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致生龍潭軍用機場既非「要塞堡壘」,何以禁養飛鴿公告的法源依據會規定在要塞堡壘地帶法的疑義。因此監察院在本案調查報告中,也一併建議國防部全盤檢視該法相關內容,研議修法。」

 

資料來源: (監察院資料,詳細請參考聯結)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302

 

以上,即可明確觀察,
應可認定屬於「國防部行政怠惰」所致。

 

簡單說,國防部對要塞堡壘的認定,欠缺全面公告。
所以產生這個「法令(法律)漏洞」,
卻被拿來作為不起訴的關鍵核心認定理由。

 

(今天若是小兵犯案,國防部可能馬上改口龍潭軍用機場「解釋上」是要塞堡壘。唉….)
(好奇怪,對貧窮小老百姓,就馬上依法從嚴?)
(軍法的嚴苛,就事實認定上,只要是民眾都知道的)

 

那簡單在問幾個問題:
1.「龍潭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
2.「之前函示,處罰依據,是要塞堡壘地帶法?」
3.「國防部認為龍潭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
(軍用機起降,例如:龍潭區阿帕契,清泉崗區,F16)

 

結論:
「檢察獨立vs空白刑法」
「國防部沒有公告是要塞堡壘,就不是喔!」

 

這樣的邏輯:
「停放阿帕契這種軍用機場不是要塞堡壘!」
(非一般人民可以參觀,也不是軍方公開開放參觀)
我們問全世界的人民,應該沒有任何人會認同吧?

 

【後記】
又,本件不起訴處分,在法言法,
兔寶寶律師想問:「(誰)可以提再議?」
(沒有告訴人,所以一般沒辦法提出再議救濟!)

 

註: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比對:本件為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
該法第9條,最重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唉…(本來不想講這麼明白,【檢察獨立】呀!)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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