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  

2015.11.20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法律問題【稅法/印花稅】
【遺囑及繼承人,關於遺產分割之印花稅?】

 

壹、印花稅性質屬於「憑證稅」,印花稅及稅法採列舉式規定,亦即依法規定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原則上繳納時,應納印花稅憑證,
如果稅額巨大,則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後繳納。

 

貳、以下為列舉事項:
一、銀錢收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按收據金額4/1000計貼。

 

二、買賣動產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三、承攬契據:(是否承攬,依照個別實務上認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
稅額為按契據金額1/1000計貼。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納稅義務人為立約或立據人,
稅額為按契據金額1/1000計貼。

 

叁、遺囑及稅法實務問題:
【問題】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 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

 

依據該號函示,該種遺囑,(遺產分割方法)
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兔寶寶律師說明:
【實務上記得採用這個技巧。】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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