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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我最欣賞的律師系列】

 

系列前言:

 

律師這個職業,
在古代中國稱為「狀師」或「訟師」;
(古代教育環境,認識字的人比較少)

 

西洋方面,則從早期民間官
(非訟協調、訴訟整理),
到近代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等。
(例如:德國,近代訴訟制度上,採取律師強制委任制度,用意在於防止濫訴、保護當事人權利及救濟、貫徹司法上(智識)權益。)

 

英美法上,律師的職業及種類則更細,
也有泛稱的大律師、小律師等等,
這樣的稱謂,其實有一些的誤解。
(兔寶寶律師之前也接觸新加坡的某大律師,其配偶為政府官員,新加坡也採折衷制度,並且本土化)

 

(註:之前兔寶寶律師寫過:
例如:以香港地區之律師制度以觀,其以英國制度(普通法、Common Law),區分為:

 

1.大律師(Barrister);
2.事務律師(Solicitor)。

 

雖然目前制度上稍有變革,然而香港的法院主要有四級,亦即:裁判法院(Magistratcy)、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高等法院(Court of Appeal)、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四級。

 

一般或傳統情况下,事務律師(Solicitor)處理非訟事務或書類之情況較多,出庭部分則以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為主。傳統制度下,當事人聘请大律師(Barrister),則需由事務律師(Solicitor)另行轉介。香港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之出庭,一般則以大律師(Barrister)為主。

 

先前交流經驗,(前)香港律師會(Law Society of Hong Kong)主席林新強(Ambrose S.K. LAM)會長來台高雄律師公會參訪,一行人還有(前)副會長蘇紹聰(Thomas S.T. SO)、白樂德(Denis G. BROCK)理事等人來訪,大家相談甚歡。)

 

話說的遠了。

 

先解個謎底,
兔寶寶律師最欣賞的律師之一,
是:印度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

 

(待續)(還沒寫完^^)

 

2016.6.24.傍晚

 

【後記】
今天下午至高雄地檢署開庭,
開庭出來之後,當事人道謝,
陪她走了一小段路。

 

這是個「商業訴訟(含刑事)案件」,
她很感慨的說:「你是個特別的律師。」
「第一次見到律師還會苦口婆心勸諫兩造的。」

 

笑了笑,兩人微笑道別。
我則趕回高雄地院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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