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3  

2016.7.1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私群發言,也算散佈於眾?】
【私群謾罵、不實指責?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關鍵: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
【解答】
1.公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而言。因此,隱私族群或不公開族群,基本上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規定。

 

2.誹謗罪要件部分,則涉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此尊重法院對個案之認定。

 

3.但是,請注意如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例如涉及民法侵權損害賠償及人格權(慰撫金)部分,基本上法院仍得裁量,針對損害部分為判斷。

 

相關新聞: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11/905002/

 

【附錄】
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規定(告訴乃論):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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