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4
兔寶寶說故事【一張圖改變了司法界】
是法治,還是人治?是黨錮,還是人權?

首先,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會議617號、407號解釋的內容(節錄):

(釋字617)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釋字617、407)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故事正文:
(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必屬巧合)
我做了一個夢。
大夢中有三個小夢。

第一夢、舊夢:
宅男小甲,在line群中傳了一張裸女圖(沒露臉,露點)。

很不幸的,族群其中有警員臥底(還套交情,要了小甲聯絡資料)。幾天後,小甲收到傳票,當日到了某檢察署。

某檢察官:「這是你傳的?」

小甲:大概三種模式(混搭)。
「1.是我傳的(冤枉呀,是誤傳)。」
「2.我手機(電腦)中毒。」
「3.line群不公開。」

(以下省略一百句,不重要。)
(書記官筆錄打的飛快)

某檢察官:大概三種模式。
1.大慈大悲:不起訴。
2.仁心一點的:緩起訴。
3.嚴格執法的:起訴。
(是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論,那看被告認罪與否)

起訴後,法院審理。又是三種模式。
1.無罪。
2.有罪:
(1)緩刑或易科罰金。
(2)直接判刑,不緩刑、不易科。

偵查、公訴檢察官、判決有罪法院的理由,簡單如下:
1.被告認罪。(好說歹說,回去查判決,實務見解,認了吧!)

2.被告不認罪?狡辯?沒有故意?誤傳?不達到引人羞恥?

法院、檢察官見解:幾時看過「手機、電腦中毒」會這樣傳照片,好呀,「被告你舉證中毒呀!」(能舉證才有鬼!除非真的大量同時發送一次數十數百張)

誤傳?你按下去分享,敢說誤傳喔。認為民風已開,不羞恥?我替你感到羞恥!(不要狡辯,我們法院在判決理由幫你交代。)

3.「非公開?」拜託,這個群可以邀請人吧?人數又有多少?幾十?幾百?敢說「非公開!」這就是公開。

言論自由?性言論及隱私權?
你回去看看研究一下大法官會議解釋好不好?刑法第235條是立法形成自由,不違憲,而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又,再次重申,「這張裸女圖」讓人感到羞恥、一般人感覺不堪、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我們檢察官、法官們都覺得「這張圖片傷風敗俗,怎麼不羞恥!兒童不宜耶。」

(起訴書、判決內容:大量引用大法官會議407號、617號解釋,妙的是,律師辯護狀也引用,角度觀點完全不同喔?大家各解釋各的?)

第二夢、新夢:
在「建輕論壇」中心,一群志同道合、理想高遠的有志之士,司法改革的前鋒們,據傳這個群全國中有二成左右司法賢士在此。

小北:傳了一張沒露臉、手機遮臉、露點的裸女照片。

小北緊急在line群說:
「我中毒了!我不小心打開一個檔案,就突然上傳了,請大家教我怎麼刪除好嗎?」

該Line族群裡面,有很多男男女女的有志之士。女士們多多少少不好意思,然而大家(多數)一致認為「一笑置之。」(大家不會覺得羞恥?絕對相信百分之百是「誤傳」的)

奇妙的事情發生了!
「小北的例子,沒有告發,沒有偵查,也沒有起訴。」(這些有志之士的職務好像是司法類耶)

「大家的心胸,開闊了!」
「貫徹無罪推定,保障人權。」

大法官會議解釋407號、617號說的對!
「這種裸女圖,還不會構成羞恥、黑壓壓的又沒露臉、露點而已啦!這種自拍很常見,一般人不會感覺不堪等等」,「古人說,食色性也!我們尊重隱私、尊重性言論」,而且「這明顯是誤傳!」、「不是故意(沒有故意)。」

小北,真的是無辜的。
真的是一時誤按。這點我們深信,沒人會蠢到發裸女圖去這個line群。但是,發其他群,就「那麼嚴重?傷風敗俗?」

「夢中,我們很認真思索,傳播猥褻物品罪責、人權、隱私、性言論及憲法言論自由的內涵。乃至人性、道德及法律刑罰的真實意義。」

第三夢:未來夢。

上班時間,小乙在公司line群「誤傳」了一張裸女圖。

Line群中,小乙:大家不好意思(鬼臉),誤傳了!哈哈,對不起呀。大家天天開心喔。

有某位女同事看不過去,截圖,告發(告訴)。

檢察官:不起訴。
縱算起訴,法院判決無罪。
(被告自己「認罪」例外)

「神奇的事情發生了!」
有了第二夢之後,台灣司法突然進步!

就這類型的案件,開始貫徹無罪推定、堅持人權保障,還有願意「採信被告說詞(小乙是誤傳),願意客觀觀察、依照現有證據,偵查或審判。」
(以上為故事)

兔寶故事結論:
三個小夢,第一夢如果是誤傳的案例而有罪,何其無辜?第二夢,讓我們深信司法公正、客觀,採信嫌疑人的說詞而貫徹落實無罪推定,保障人權(據聞,考績良好(也就是甲等)97%~98%)。第三夢呢?未來呀!「近未來」或「遠未來」吧?這個要看司法良心及審判水平。至少不會是「Far Far Away 王國!」

#兔寶簡評
1.我知道你要跟我「吵」故意或「非故意(誤傳)」,這點我很清楚。

我們換個角度,如果今天誤傳的小北身份不是「司法者(檢察官、法官)」,今天不是發生在「司法先鋒、賢達的line族群之中」,客觀看待這個抽象故事,類似案例中「宅男們或案例中的小乙會中標吧?」換言之,幾乎一模一樣的案例,你敢說某宅男誤傳族群或小乙誤傳「公司上班line族群」,不會被起訴?不會被判刑?

宅男或小乙一樣稱「各位同仁,我打開檔案,so...教我怎麼刪除,大家sorry,誤傳...」了解了嗎?正是「小北」是司法者,正是「該群是司法先鋒賢達line群」,所以「瞬間的判斷完全不同於一般被告的【平民或民眾們】。」
(請參考:「不好意思,開啟不明檔案,就被上傳,真的不好意思」、「有誰可以幫我刪掉嗎,或教我怎麼刪掉嗎?」謝謝大家。)

然而,程序上「被告就是被告」,無關他在世俗上的任何職業、貴賤或身份。重點反而在於我們如何「客觀、公正的對待(任何)被告。」

2.更重要的問題,請注意:
暫時撇開傳播猥褻物品「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構成要件認定。

我們清楚,權力分立體制下,司法是屬於「少數決」及「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司法審查)」的概念或功能性制度,然而「少數決的基礎,必然係建構於客觀、公正及權益衡平之理念」。因此就本案客觀觀察,重點在於「猥褻的定義及認定標準」,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制或法律規範,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恣意解釋或判定」(請注意「恣意」這兩個字),那叫「人治」而不是「法治」,更者,應該稱作是「權貴、傲慢的人治」。

按「法不阿貴(法為平準,無阿諛奉承之私)、賞善罰惡。」如西諺云:勿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更為可貴。

這個故事案例三個夢,讓我們應該反省、羞愧、懺悔及省思。尤其第二夢,是否違反法制、違背法律,流於恣意、欠缺高標準省思或判斷?

僅僅因為一群司法前鋒賢達已然判斷?
「大夥同仁,日後好相見?」
「還是,此為微罪,且確為誤傳而可憫?」

身為執法者,依法偵查,還是容有「偵查必要,毋枉毋縱,公開透明,以弭民怨?」

更者,「第二夢類似的案例、案件,發生在平民身上時」,「執法者是怎樣嚴苛執法?偵查、起訴、審理及判決?」

同樣類似的人民誤傳案件,相較「第二夢的寬容及隱含的黨錮、司法人治、精英恣意」,違背了多少人民的情感或認知?真的深深值得我們反省、羞愧、省思及懺悔。

兔寶說一句客觀的話吧!
「小北要是宅男或公司員工小乙,一時手誤「誤傳」到公司line族群,看倌您思考看看會不會成立傳播猥褻物品罪?」

最好200多名檢察官,全部都會採信小北的這張截圖說詞,通通一律做成「不起訴處分」!
(您們當人民不懂嗎?)

重點是,在200多名檢察官中,邏輯上必然分成:認為本件應屬「起訴」或「不起訴(緩起訴)」的見解。若該群除誤傳該位以外之全部檢察官,均認為本案例「屬誤傳而應作成不起訴」,那同理應對待相同或相類似個案中的「被告(一般民眾)」,即應同樣「作成不起訴處分」。

然而,真的可能嗎?請大家仔細靜下心來客觀地思考,我國目前的司法偵查、裁判品質,真的如此「客觀暨公正?」嚴格貫徹保障人權的無罪推定?或許,當在面對一般民眾的被告時,以有限的證據,嚴苛執法,恣意的有罪推定,才是常態吧?相反的,有仁心、客觀、審酌類似本件微罪(性言論)、體恤民情暨慈憫的司法者,才是我們深深敬佩的極少數。

「至於本件是內鬼問題?正義感使然?」
「認為只有道德、品格問題,傳播外洩截圖者具有惡意?」以上這些看法或討論,兔寶都尊重,也不去臆測,只客觀提醒,該群應該都是檢察官、是司法界精英們,「如果說,是惡意要外洩或傳播,意在凸顯同仁之失,那這樣的(這名)檢察官還不可怕嗎?」「如果只是正義感使然,訴諸公評,那兔寶建議【裸女圖】要打馬賽克」,不然,訴諸媒體、新聞廣傳當可預見其況,不也是另類涉犯「傳播猥褻物品罪?」

「搞半天,誤傳檢察官沒罪,傳給媒體的檢察官可能有罪?」這是什麼邏輯及奇怪司法現象?宏觀而言,我國的檢察官品質要是有此類檢察官(縱然是一位或少數),仍然真的令人心痛無比。

「還是,誤傳的無罪(不起訴)?截圖傳給媒體爆料的也無罪(不起訴)?」

「你好、我好、大家好?」

兔寶答案是:「大家心裡都明白!」
(嘆氣,怎不生民怨?人民心裡沒浮現「官官相護」、「官字兩張口?」、「尚書大人風往哪邊吹,您就往哪邊倒?」)

回歸原題。
奇怪,人民講的話(真的是誤傳)、律師的辯護(本件為「誤傳」,說明、苦口婆心勸諫),為什麼不相信?同仁講誤傳,馬上一面倒絕對相信?

當小北說:「我是誤傳。」
(他中毒,您相信?)
(人民會相信?還是該司法精英群會相信?)
(除非能舉證,不然兔寶個人觀點認為,只覺得此為卸責之言、其之辯稱倒是符合「人之常情」(小北很聰明、知道事情大條,出包了,要趕快貼稱「中毒啦!」)。然而衡情始末,本件如查明確實應屬於「誤傳」,縱然經偵查,當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司法精英line群「一笑置之」,檢察署無任何動作或偵查,無起訴,法院當然也必然不告不理。

荀子言:「天人相分,明分使群,義分則和,物有貴賤。」這個古代中國思想,有其時代意義固然沒錯。(例如:富國,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爭。窮者患也,爭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

(兔寶註:美國法制上,針對種族議題,曾經偽巧提出「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一詞,聽起來很誘人吧?兔寶不否認某些時空環境及意義下,或許確實有「隔離但平等」的暫時措施或措置情況,但回歸人權宏觀暨長期時勢,必然不可落此「詭巧謬論」!

美國南北戰爭後,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通過,正式宣告「#奴隸制被廢除」,但實際採用「種族隔離政策」,宣揚「隔離但平等」,當時截自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仍裁判認為該政策或制度符合美國憲法(修正案),忽略其實質上帶來奴隸制度的餘孽陰影殘殃。時至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實質上終結了美國對此實行「約莫一世紀左右(看您怎麼算,有些認為實質上逾越一世紀)」的種族隔離政策。)

當被告小乙說:「我真的是誤傳!」
結果卻可能是:
#檢察官輕率起訴#法院逕判有罪

「小北就是誤傳,小乙卻是有罪?」
「如此司法,怎能不羞愧無比!」

唉...。深深嘆氣。
衷心盼望,司法客觀、清正。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7.10.14.am.12.28

【後記】
我家老婆大人是第一位讀者。看完,她跟我討論了一些看法,也知道兔寶的心意在於保護民眾。

「老婆大人反對兔寶寶律師貼此文。」

如果您是聰明人,應該知道老婆大人是心疼及為了保護兔寶寶律師。

最後,老婆大人說:「書呆,你還是做你自己吧,以後沒飯吃,我養你。」

兔寶寶律師一陣感動。

唉,我深深覺得好的法官、檢察官非常多。
兔寶自己同學也任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這個故事,期盼讓我們省思,更者能促進司法清正、體恤民眾,避免人民受冤屈及痛苦。

「我還是po文,很用心、努力的寫文章。」

【後記2】兔寶故事:智謀上道
兔寶構思,某日有丙賢達,刻意學小北。
於群發猥褻圖,後經不起訴或判決無罪。
(理想是要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而且無再審問題,或已罹追訴時效等完整刑事程序構思。)

多年後,丙言:「我是故意發圖!」
「時旋於公開群言,刻意言:吾大悔,誤傳爾。」
「丙乃玩弄司法群英於鼓掌間!」
「丙視法律為無物!」、「仁者奈何?」

2017.10.14.am.4.45補文,
思其丙惡玩法,心痛(慟)。
兔寶耿耿於懷,不能眠。

直說了吧!
「柄惡玩法!」國之蠹賊。
「秉惡紈法!」國之棟樑?

(後面還一大段,老婆大人說不準貼)
嘆氣...。
再次言,深深嘆氣。
衷心盼望,司法客觀、清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