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4.jpg

兔寶論衡
某行政處分的適當性?

大家有看過,例如蘋果日報或媒體新聞網頁,留言版上有情色訊息的?

⋯⋯

這是兔寶寫這篇短評的原因。

我們應保障兒少權益,但應注重法令及處分的正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以及考量「處分前」行為人是否已經受告知知悉而刪除系爭不當(情色)言論。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您覺得呢?」

重點來了:
「如果您不知道有被貼文這種(機器人)情色留言」或者「您網頁、部落格不是常常更新」,怎可能逐一查明且知道?

又,如果被貼文或知悉之後,多久時間內刪除,才算「沒有過失?善盡管理人責任?」

複雜的道理,兔寶不說了。
看到兩個行政訴訟的簡易判決,一個新北、一個屏東,兩者有細部的具體事實差異,姑且不論兔寶知悉的內容(含受告知後,刪除時點的判斷),我們正視這個問題即可:

「臉書或網頁被張貼情色訊息,開罰五萬元合理嗎?」(細部可以罰五萬至六十萬)「(過失)行為數如何判斷?」(新北判決該網站被貼98則,屏東判決該網站則僅1則)

這個行政處分多恐怖?
「一個行為起跳五萬元罰鍰!」

不去罰那個灌水機器人貼文大軍(大概都是虛設帳號或是境外ip),直接開罰在台灣(好抓的)網頁、網站?

兔寶想法很簡單,如果有檢舉、舉發或是發現網站、網頁有情色訊息,經通知後,可以「即刻刪除」即可。

要不然,如果觀察「蘋果日報等媒體網站、新聞網頁」那些情色留言,滿坑滿谷,我們日常生活使用的臉書、部落格也有各種留言,然後「被主管機關認定有過失」就開罰五萬元!

「您不怕嗎?」

貼色情訊息的抓不到,無法開罰。
「罰被貼文的?」

嘆氣,兔寶認為這種行政處分沒道理。

2018.6.14.am.5.30 晨9時潤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