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6 Sat 20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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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人倫衝突的一些省思】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Oct 17 Sat 20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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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楊岡儒律師接受蘋果日報專訪】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Sep 26 Sat 202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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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楊岡儒律師接受蘋果日報頭版專訪】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Feb 15 Sat 202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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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5楊岡儒律師接受蘋果日報專訪】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Oct 09 Wed 20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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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於108/10/6接受蘋果日報專訪】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Apr 15 Mon 20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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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幾個十年?】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Dec 06 Thu 20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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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號未滿十五歲罹難者之理賠?】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 Jun 15 Fri 20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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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處分的適當性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昨天兔寶評論,「網頁(網站)被張貼情色訊息,遭政府機關(依照(舊)兒少性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罰鍰不適當!」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
「您覺得呢?」
感恩Yating Yu前輩神回:
「電線杆上被貼色情訊息,國家罰行為人,何以臉書即開罰被貼的人?期許將心比心。謝謝楊律師為民發聲。」
兔寶心想,那如果電線桿或各種政府機關管理的地點,被張貼「情色訊息」,那麼有拍照存證,是否可以直接開罰五萬元(以上)?
「#一樣是被貼文或廣告(遭貼情色訊息),管理有過失,邏輯上可以罰!」
深入論證,如果政府機關或法官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即刻、即時或發覺後撤下即可」,那不就證明之前「作成開罰行政處分」、「訴願駁回」、「判決原處分無庸撤銷」的論證有問題?
拙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040141689338978&id=100000294998411
- Jun 14 Thu 2018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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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處分的適當性?】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兔寶論衡
某行政處分的適當性?
大家有看過,例如蘋果日報或媒體新聞網頁,留言版上有情色訊息的?
⋯⋯
這是兔寶寫這篇短評的原因。
我們應保障兒少權益,但應注重法令及處分的正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以及考量「處分前」行為人是否已經受告知知悉而刪除系爭不當(情色)言論。
故事是這樣的:
「你的臉書、IG、部落格、個人網頁、網站等等,上面被「機器人大軍」留言「情色訊息」(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看過)」然後政府主管機關就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開罰五萬元!
(目前新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 年 01 月 03 日)」規定於第50條,該條第三項有設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之規定)」
「您覺得呢?」
重點來了:
「如果您不知道有被貼文這種(機器人)情色留言」或者「您網頁、部落格不是常常更新」,怎可能逐一查明且知道?
又,如果被貼文或知悉之後,多久時間內刪除,才算「沒有過失?善盡管理人責任?」
複雜的道理,兔寶不說了。
看到兩個行政訴訟的簡易判決,一個新北、一個屏東,兩者有細部的具體事實差異,姑且不論兔寶知悉的內容(含受告知後,刪除時點的判斷),我們正視這個問題即可:
「臉書或網頁被張貼情色訊息,開罰五萬元合理嗎?」(細部可以罰五萬至六十萬)「(過失)行為數如何判斷?」(新北判決該網站被貼98則,屏東判決該網站則僅1則)
這個行政處分多恐怖?
「一個行為起跳五萬元罰鍰!」
不去罰那個灌水機器人貼文大軍(大概都是虛設帳號或是境外ip),直接開罰在台灣(好抓的)網頁、網站?
兔寶想法很簡單,如果有檢舉、舉發或是發現網站、網頁有情色訊息,經通知後,可以「即刻刪除」即可。
要不然,如果觀察「蘋果日報等媒體網站、新聞網頁」那些情色留言,滿坑滿谷,我們日常生活使用的臉書、部落格也有各種留言,然後「被主管機關認定有過失」就開罰五萬元!
「您不怕嗎?」
貼色情訊息的抓不到,無法開罰。
「罰被貼文的?」
嘆氣,兔寶認為這種行政處分沒道理。
2018.6.14.am.5.30 晨9時潤稿
- Dec 07 Thu 201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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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 【尊重司法獨立!應避免司法獨裁】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 Nov 06 Mon 201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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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從死刑定讞到無罪】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兔寶談心【從死刑定讞到無罪】
其實,兔寶寶寫了很多很多。
(貼一部分就好)
⋯⋯
「從死刑定讞」到「無罪」,
這是多麼大的差距及遙遠的距離?
足足跨越「生與死」的界域,
乃至跨越「人與神」的份際。
兔寶當年在「清水休息站」,看到一位兔寶終身尊敬無比的大律師,告訴兔寶一個他正在辯護的重大冤案。
兔寶在旁邊抽煙,風很大、很冷,
我們的心很熱、很熱,一直到今天。
我常常在想,善良正直的人適合學法律,
但應該要有一顆體察善惡的內心及智慧,
更應該要有柔軟的愛心、耐心、恆心及毅力。
很多時候,
「證據、證明」都是必須及必要的,
人類,畢竟不是上帝或是超越感官的神明。
兔寶寫了很多,無論從「審判的法官、偵查的檢察官、辯護的律師,羈押的被告、被害人及家屬,乃至調查的警方,證據的蒐集,蒐證的始末,刑求的抗辯...」一個個的浮現在我們的眼前。
刑案,社會矚目案件,死刑定讞了。
轉眼間,十幾年過去了。
「檢察官提起再審」、「警政署為被害人家屬委任兩位律師(告訴代理人)」、「(原審辯護人)」「人權團體、律師們依然聲援辯護」,依然由法院承審,只是換了一批「(與原審)一樣認真的法官」。
攻防之間,「兔寶突然有點錯亂?」
裡面,有許多兔寶衷心尊敬的法界人士。
更有兔寶寶的如親兄長大律師。
「我們怎麼做神的工作?」
現在,兔寶默默地抽煙,
恰如那晚在清水休息站。
那天晚上,望著台中盆地,
一片燈火如璀璨星光熠輝,
我看著老大,很感動。
老大說:「看那個彈道,怎麼可能是他打的!人命關天呀!」(#老大真是一位了不起的大律師,從被告判死刑起,一路陪伴到定讞,實事求是,以證據方法講述證明,始終堅信被告無罪,默默承受一切,是真正的大英雄。)
那晚,風一直狂吹,我一直抽煙。
熄不了我們的熱情。
「或許,我們永遠不知道真相!」
「但是,我們相信自己的良心。」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上 2017.10.26.pm.7.45
- Aug 11 Fri 201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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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8 (2) 【軍人酒駕肇事/法律案件簡分析】-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