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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楊岡儒律師/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4月號
行政裁判選輯及評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裁判要旨:
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該規定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以及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當多種契約類型均可達相同之締約目的時,除依法律有類型強制之規定外,人民對契約之類型,應有選擇之自由。當雙方就選擇之契約類型應如何歸屬有爭議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按雙方契約約定之主要給付義務內容及其實際履約之情形,依其所構成之類型特徵判斷之,而不應拘泥於雙方所使用之契約名稱;更不得無法律依據,逕以行政機關解釋或法院判決,形成契約類型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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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貴義》心得分享】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分享【墨子《貴義》心得分享】
今晨讀書,選讀墨子,兔寶隨意看了幾篇。
兔寶很少寫「墨家(墨學)」,原因至少有二:
一、墨家之學或問,「其義慎而廣、約而取」,簡言之,墨
二、墨家派分,或宗思想、機關、算數、遊俠等,乃至「辯
(兔寶註:例如:唐玄奘大師之「成唯識論」,曠古爍今,
是引《貴義》二則,盼仁者深思:
墨子曰:「萬事莫貴於義。
今謂人曰:『予子冠履,而斷子之手足,子為之乎?』
必不為,何故?則冠履不若手足之貴也。
又曰:『予子天下而殺子之身,子為之乎?』
必不為,何故?則天下不若身之貴也。爭一言以相殺,是貴
(《孟子滕文公》云:「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
兔寶註:「萬事莫貴於義」此段,若不細思博取,則或如楊
又,墨子曰:「言足以遷行者,常之;不足以遷行者,勿常
是兔寶云:
天下萬事,莫貴於義,
言實遷行,發心恆常。
又,終引《貴義》此段,兔寶自省,亦衷心至盼仁者深思。
墨子曰:「世俗之君子,視義士不若負粟者。今有人於此,
是言:
「聽聞不若負粟,能忍能安者寡。」
知己者勝,勝己者強,
去勝負心,無諍自安。
甚難矣。
有感,乃為文。
寫了很多,能節錄的很少。
兔寶敬上
2019.8.7.am.4.57,晚10時40分潤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