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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貧女8043哭泣的止息,從悲慘世界到充滿關懷: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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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以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案例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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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楊岡儒律師/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4月號



行政裁判選輯及評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裁判要旨:

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該規定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以及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當多種契約類型均可達相同之締約目的時,除依法律有類型強制之規定外,人民對契約之類型,應有選擇之自由。當雙方就選擇之契約類型應如何歸屬有爭議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按雙方契約約定之主要給付義務內容及其實際履約之情形,依其所構成之類型特徵判斷之,而不應拘泥於雙方所使用之契約名稱;更不得無法律依據,逕以行政機關解釋或法院判決,形成契約類型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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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兔寶分享【法官迴避之實務上重要最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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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序文
最近,兔寶開始整理早年書寫的注解。
⋯⋯

當年陸陸續續寫了幾篇中文、外文或譯作(含注解)沒發表,有些則是殘篇(當年磁碟片有些丟了,電腦舊硬碟也有點問題,大家可能沒聽過隨身碟有4mb~8mb的,呵呵),是感覺自己思考、思惟、思想或法哲學上所相應的思潮都不夠成熟。且不懂德文,相對上兔寶仍然希望多參考德文及原著、原作者、當時時代及哲學、法學上的背景以嚴謹思維。


目前,兔寶深深感到自己仍在學習之中,
而「法律的鬥爭」一文,句句珠璣,兔寶想了想,還是慢慢整理早年寫得一些心得,誠當作「野人獻曝」,一愚一隅之管窺,衷心希望能讓大家參考。


時近2018年 再寫序文
2017.12.27 清晨五時許,晚間潤稿。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
原著:法律的鬥爭
(Der Kampf um das Recht)
作者:魯道夫、馮、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1892)
中文翻譯:薩孟武教授


原文: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薩孟武教授翻譯)


兔寶注解:第一句「法律的目的是和平。」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和平或和諧的本意則在於「原始、真實的秩序。」


世人以世俗的制度或法制,無論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各種法學或法學方法論,都在於透過人類累積的經驗或智慧,以此種人類塑造的共同模式,產生規範及制約,進而產生秩序,更著制度下的「制裁或懲戒(刑罰應報)」。


這樣的「和平」,是人類喜歡或營造,確不是天地或宇宙間運行的道理。


人類或東方儒家哲學、思想,喜歡「仁」,但「天地不仁」,此中大仁或不仁,難以人論之、證之。是僅以人觀仁,乃初稱「和、平。」惟能顯形制約而不能論心。


古稱「論跡寒門無孝子,論心世上無完人(聖人)」,原因無他,孝心孝行重「心」,而起心動念論「行」,是以法律是道德最低標準,所欲規範者,必然為「外在的行為」而非僅僅內心的「各種念頭」。


西洋哲學,早期與神學有相當深厚的淵源,這點從政教合一、天主教教廷發展及羅馬法系的影響可以明顯觀察,對於英國國教等或俄羅斯東正教,乃至十字軍東征所展現的各種制度,可以體現所稱的「和平」,來自於神恩及力量。誠然,這個觀點未必正確,但從法國大革命始末回溯英法百年戰爭,聖女貞德、藍鬍子(吉爾德雷)暨人民抗爭等,或許從其結果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至於法學分類上的「自然犯(殺人、放火)」、「法定犯(逃漏稅、走私、甚至早期禁酒令)」(另一思考類別是「行政犯」;現今體制,或如罰金、罰鍰等,不另論)
就人類社會秩序維護上,我們回頭省思這句「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是否一個上位、法理、乃至是哲學、神學上意義的「和平」,造就了人類理性與感性的天秤?


為什麼「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
適用過程卻是、且確實造就「人類、人民或人們的痛苦?」


適用法律,或者其過程後的結果(裁判),
是否就是「和平?」還是人類的臆想?


深夜裡,我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直指我的內心。
盼望直指你我的心。


我肯認法律的功能,尊重法制,
衷心維護司法秩序及公平正義。


但是,我總覺得這句話,似乎少了一點什麼?
所以我寫下:
「法律需要人心(Heart),
「目的是和平(Peace)。」


當然,也可以改成:
「法律需要人性(Humanity),
「目的是和平(Peace)。」


2000.某月某日於紐約
2017.12.27.pm.19.16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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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8【國民參與審判、證據開示制度?】
近期,司法院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制度中涉及「證據開示制度」。
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李宜光大律師對此特別撰文,兔寶由衷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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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兔寶寶說故事【一張圖改變了司法界】
是法治,還是人治?是黨錮,還是人權?
首先,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會議617號、407號解釋的內容(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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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2017.6.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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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2017.6.2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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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017.3.1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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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2017.2.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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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16.11.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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