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抗字第161


    旨:


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兔寶寶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的部落格】 的頭像
高雄-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的部落格】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