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1856


    旨:


承租人承租耕地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出租人均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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