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504


要旨:


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即出賣人)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即買受人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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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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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寶寶目前是家中最胖的(2.6公斤至2.8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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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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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兩岸直航班機票價全都降,花博、世博共創兩岸旅遊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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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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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大人有陣子超愛大耳狗喜拿(Cinnamor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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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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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電器】 超大型打火機是危險產品,消費者勿購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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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7151


要旨:


判決以後成立之文書,其內容係根據另一證據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者,應認為有新證據之存在。如出生證明係根據判決前早已存在之醫院病歷表所作成;存款證明係根據判決前已存在之存款帳簿所作成而言。至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學理上對刑事證據「嶄新性」或「新規性」等判定,採取較寬鬆之立場,採高度之「罪疑為輕」及「程序保障」概念,以有利人權保障及維護。惟然,實務上仍多恪守判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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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再字第130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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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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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某天我家小霏霏來個跪坐禮(請參閱:霏霏兔傳奇(八):篤姬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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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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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旅遊】 曼谷已列為「紅色」警示,建議消費者暫勿前往或改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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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更新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近日由於公務冗繁,所以兔寶寶律師決定,考量書寫時間及回答等情形,請朋友們,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先向高雄律師事務所電洽,預約現場諮詢之時間
個人專線電話:(07)335-6038;事務所電話:(07)32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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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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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電視,看到玉山悠遊聯名卡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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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92


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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