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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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般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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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有次深夜,累的趴在桌上睡著,(當時我心臟很不好,常常身體會心悸)
夢中出現,一個全身充滿光的人,(看不到臉,穿希臘式的白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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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2972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


夜間侵入公寓樓梯間為竊盜,是否得構成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仍應審酌其整體客觀狀況而為判定,例如:公寓之進出狀況,警衛或管理人員之配置情形,如僅以老舊公寓之大門開啟而無任何進出之管制或防制情況以觀,審慎而言,尚非足認已然構成本件判例所稱之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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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160


要旨: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明。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原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提起上訴,惟核其書狀記載內容,無非指摘原第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該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尤難謂其上訴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因認抗告人之上訴不應許可,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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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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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霏霏最近越來越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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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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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車輛】 奧迪AUDI Q5車型A柱飾板固定扣瑕疵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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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有鑒於好友海綾月女士對於家兔的細心努力及貢獻,(海女士多年來都為許多棄兔爭取權益保障及努力奔走,真的很令人感動。)目前為推廣對家兔之照養及愛護,海女士乃籌組全國性之台灣家兔協會,用以維護家兔權益、避免棄兔情形發生,並聯繫兔友間之交流及心得分享。以下謹然引用相關公告事宜,希望大家集思廣益,一起來落實動物之愛護。祝福安好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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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3317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既賦予法院就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決定其應否調查之權,則其倘已盡調查之職責,並獲得充分之心證,自無就全部聲請之證據,均有一一予以調查之義務,僅就不予調查之理由為必要之說明,即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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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310


要旨: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責問權即已喪失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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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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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家寶寶化身成海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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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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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食品】 法式蔥蘸醬調味粉可能受沙門氏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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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3332


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依法應記載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無罪判決書因無認定之犯罪事實可供記載,固不必記載其犯罪事實,但仍應將檢察官之公訴意旨或自訴人之自訴意旨,於事實欄予以明確記載,始足以判斷法院所判決之範圍是否與公訴意旨或自訴意旨之範圍相一致,以及有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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