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6679


要旨:


犯罪之時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關於時間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同一性。本件原判決附表編號三、五、八部分,關於上訴人行竊之地點、被害人姓名、犯罪態樣及所得財物,均一一明白認定詳細記載,且依此項記載,已達於可得確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縱令對行竊之時間僅記載年、月而未明確認定為何「日」,亦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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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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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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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2688


要旨: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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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本次選讀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 of Law)』,主要內涵在於『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應兼攝「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Covers Substantive law as well as Procedural law,因此,於法制上之法律制定,必本於其實質正當性而為設置,且執行上亦須兼顧其實質性、正當性、允妥性等立法目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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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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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之前,從美國帶回來一個禮物,
Joseph H. Choate的格言期許,
 
這是給予法學院學生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一個非常好的禮物。
 
兔寶寶律師都有好好的收藏著,
如今這個珍貴的禮物,
我轉贈給一位公正且具有強烈正義感的大律師。
(目前收藏在這位大律師的辦公室)
 
當初我有翻譯裡面的內容,(採『意譯法』)
譯文引用如下,希望您們會喜歡。
也謹然以此文,對於所有法律實務工作者,致上最高的敬意。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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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A Lawyer’s aim is to establish justice
 
to maintain the rights of man ,
to defend the helpless and oppressed,
to succor innocence and to punish guilt;
 
to aid in the solution of those great questio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which are constantly being evolved from
the ever-varying affairs and business of men,
duties that may well challenge the best powers of men’s
intellect and the noblest qualities of the human heart.
 
Joseph H. Choate Statesman
 
譯文:
律師的目標在於建立公平正義,
始終堅持維護人權,保衛無助與受壓迫者,
救濟無罪者與懲罰罪者;
 
對於任何微小但對當事人影響甚鉅之疑難予以援助解答,
恪守法律與憲法,並面對諸多不斷地發展的事理和事務,
以之為責任:『善盡思惟,而傾全力面對挑戰』,
於心中顯露之特質:『乃人類中最高貴之內心』。
 
約瑟夫H.查特.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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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非字第216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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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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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


要旨: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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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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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按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為行政法及公法上之重要原則,其性質上屬「憲法層次」之位階,具有拘束行政、立法、司法之效力,故「行政行為」或「法制規範」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之規範,且應審酌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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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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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 黃小琥 女士的這首歌曲『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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