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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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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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聽過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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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4079


要旨:


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到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


檢察一體原則,雖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法定職能原則」(法院組織法第63條至第65條),然仍應就法院管轄區劃為配合以允妥檢院雙方法定職權之衡平,除有特殊之緊急狀況之外,應以該管轄區之檢方提起訴訟或上訴為宜,以避免少數檢方恣意跨區濫訴或上訴而有礙人權保障或檢察職能之公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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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331


要旨:


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既已明定公司於清算中,其財產之檢查由清算人為之,而清算人執行職務應顧及股東之利益,清算人就任後,如有不適任情形,監察人及股東又得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清算人解任,是少數股東之權益已獲有相當之保障,故股份有限公司除在特別清算程序中,有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一項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財產外,在普通清算程序中,自不容許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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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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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學英文選讀(8)訴訟權導讀2:訴訟權(The Right of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The Right of Legal Actions)之憲法保障內涵(Guaranteed under Article 16 of the Constitution)(註*奇摩的標題限制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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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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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家阿公兔球球身體逐漸恢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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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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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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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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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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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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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學英文選讀(7)訴訟權導讀1:訴訟權(The Right of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The Right of Legal Actions)與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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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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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寫了:律師的任務(A Lawyer's 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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