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383號 要 旨: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之,但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七百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明。此種撤銷權之行使,既係以錯誤為原因,則民法第九十條關於以錯誤為原因,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於此當有其適用。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9年台上字第5137號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400號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楔子: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9年台上字第5253號
要 旨: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2701號
要 旨: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非字第277號
要 旨:
依國際法上領域管轄原則,國家對在其領域內之人、物或發生之事件,除國際法或條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享有排他的管轄權;即就航空器所關之犯罪言,依我國已簽署及批准之一九六三年月十四日東京公約(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航空器登記國固有管轄該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行為之權;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此一公約並不排除依本國法而行使之刑事管轄權。另其第四條甲、乙款,對犯罪行為係實行於該締約國領域以內、或係對於該締約國之國民所為者,非航空器登記國之締約國,仍得干涉在飛航中之航空器,以行使其對該航空器上所犯罪行之刑事管轄權。因此,外國民用航空器降落於我國機場後,我國法院對其上發生之犯罪行為,享有刑事管轄權,殆屬無可置疑。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3039號
要 旨:
上訴人雖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命為對待給付之判決,係將本案給付附加對待給付之條件,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故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對待給付部分如無可維持,本案給付部分應併予廢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金融消費知識大會考-網路抽獎活動」開始囉!小摺、數位相機等你拿!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之前說過,我家小霏霏在小時候,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007號
要 旨:
訴訟程序中,於其應為訴訟行為而使訴訟狀態為一定之推移後,固發生一定之確定狀態;然此一確定狀態是否應賦予絕對性之效力,其有錯誤是否亦不得更正,則須就法的安定性與具體的妥當性兩者予以適當之衡量而定之,非可一概而論。蓋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訴訟程序係對於判決目的之手段,於某一程度上,其手段自應隸屬於目的。以裁判之更正言,倘將更正之訴訟行為視為有效,反較視之為無效,更能符合訴訟整體之利益,且對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者,為求訴訟之合目的性,自不能僅因訴訟狀態之確定,即不許其為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云者,亦即此意。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3243號
要 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s://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s://www.lawoffice.com.tw/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