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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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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70.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2.2.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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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再審之訴狀(2)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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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再審之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再審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再審被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住址)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年度○○字第○○○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謹將事項表明如次:


一、應如何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請求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被告(即再審原告)連帶給付原告(即再審被告)新


臺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


分之○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暨假執行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即原告)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時


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曾因家兄○○○向再審被告加入丙種○○○元


第○組儲會乙名,再審原告原係約定為其保證,但於標會訂立契約之日,


該○○○竟乘人交付私章蓋用之際,擅將私章蓋在主債務人名字之下,遭


其詐害之人始終不悉,且再審被告提起請求會款之訴,其經再審被告催繳


會款之通知,始知上情。故再審原告遂於○日前往再審被告查閱底卡,


發現卡內姓名係○○○,嗣後改為○○○暨再審原告名字,且更發現再審


被告有規定,凡參加儲會必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再審被告審查合格發給


證書始生入會效力,其次標會時尚須填送連帶保證人選定書,經再審被告


查定許可後始得領取會金,否則即無會員資格,更無標會權利,可見其規


定嚴密不可言喻,惟查本件入會標會,再審原告事前並無辦理此項手續,


再審被告既已明知不合規定,何以准許由○○○一手領取會金,核其顯係


從中串通詐害行為,令使再審原告無辜枉受債務之責任,心殊未甘,為此


以發現再審被告許可入會以及標金領款手續要件不備之有力證據,且再審


原告事前不知再審被告有此嚴格規定入會不備手續,現始知之,足可證明


本件再審理由係知悉在後。以上先行敘明遵守再審期間提出再審之訴之情


由。


三、再審理由


按再審被告規定現金合法儲蓄契約第2條內載:「凡申請與本公司締結


現金合會儲蓄契約者,應照規定填具加入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查合格發給


合會儲蓄證書後即生效力」。其次除應辦入會手續外,對標會時更須填送連


帶保證人選定書,經再審被告查定許可後始可領取會款,此有再審被告製


定表格許可證(附呈表格二份請參照)。經查本件領取會金契約手續係由○


○○經手辦理,此再審被告所明知,至其主債務人縱屬應用再審原告名義


,但對事先應辦入會、以及連帶保證人選定書必備之手續,再審被告何以


不予追辦,而竟與串通,使再審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印章蓋用。且


再審被告並未踐行對保手續及調查當事人之真意,顯係明知故作,只求自


己利益,不顧他人死活受害。按此項習慣上要件不備之行為,依法自應不


生效力,是依法得以提出再審者一也。


查再審原告住址民國○○年○月間已遷至○○市○○路○○號,○○


○入會時間係為民國○○年○月○日,至標會時所訂契約住址則寫為○○


市○○路○○號,而再審原告文件則照再審被告所執舊住址送達,致再審


原告始終未接通知,無從提出抗辯,直至本○○日由友人轉到再審被告催


繳會款通知,始悉是情(附原通知請參照)。原判亦未予以調查,竟准一造


辯論判決,於法亦屬不合,若該契約如係原告自己加入,則所訂契約上住


所絕對不會寫為舊址,由此可見再審被告事前既未查對本人身分住址,又


未催辦入會手續,核與再審被告入會要件即屬不備,乃再審被告竟擅准許


他人領取會金,對再審原告自屬無效。原判未予詳細審究,遽准一造辯論


判決,實難令人折服,提起再審請判決如聲明二也。


按:「乘人窘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之法律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為無效」,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856號著有判例,經查本件會金標領一切


手續,確係○○○自己所為,與再審原告除保證外,並無絲毫關係,惟其


所訂標會契約亦係○○○前來商請再審原告作保,但當時適因事忙,一時


輕率不慎,將私章交其自蓋,且事前又無辦理入會手續。遽行准○○○領


取會金,依上判例說明,再審被告此種違法處分會款,顯失公平,其契約


應為無效,此應提出再審請賜判決如聲明者三也。


綜上再審事實理由,謹檢同證據,狀請 鈞長鑒核賜准判決如聲明,


以符法紀,實感德便。


 


  此 致


○○○○○○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2012.1.10起補註:目前兔寶寶律師新買的電腦,用的是正版WIN7,雖然一再調整「訴狀範例」的格式跟編排(原文跟貼文草稿都顯示正常排版),然而部落格貼文仍然多多少少會跳行,請大家多多原諒!Orz…也請大家多體諒兔寶寶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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