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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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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68.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2.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抗告狀(駁回再審裁定)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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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抗告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抗告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再審原告)  (住址)


相對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再審被告   (住址)


為不服○○○○法院○○年度再字第○○○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依法提


起抗告事:


一、抗告人在原確定判決的法院審理中,雖曾主張清償的事實,但以該項證物一時遺失,無從提出證明,而遭認定空言主張,予以駁回上訴確定。事後抗告人已尋獲清償證書,該清償證書如在前確定判決的訴訟程序終結前提出,則一經審酌,必可受有利的判決。為此,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料原確定判決法院認抗告人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實難令人甘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請貴院明察,將原裁定廢棄,更為合法的裁定。


 


  此 致


○○○○○○法院轉送


○○○○○○法院 公鑒【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2012.1.10起補註:目前兔寶寶律師新買的電腦,用的是正版WIN7,雖然一再調整「訴狀範例」的格式跟編排(原文跟貼文草稿都顯示正常排版),然而部落格貼文仍然多多少少會跳行,請大家多多原諒!Orz…也請大家多體諒兔寶寶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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