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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9
令人讚嘆的判決。
108台上337號判決。

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 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他行為與繼續行 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 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 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 情節加以判斷。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 ,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 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 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如其他犯罪之實行, 在於確保或維護繼續犯之狀態,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 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daLKkjgm1k8pdf%2BfLeese%2FZoS%2BaP5ftumImQoSD%2Bq0M%3D&fbclid=IwAR3Dviz7f3T2yGj5pqG9k509Sme-x7ALF1Bj9VtHXyjPEZr4xZmlnNSon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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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請見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718/1393344/

 

高雄市交通大隊在鼓山區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設立的測速照相機,去年8月到今年7月初,共拍到一名李姓男子44次騎車超速違規的照片。搬離戶籍地的李男直到今年6月底接獲老家鄰居通知,前往郵局領取並到超商Ibon查詢,才驚覺被開這麼多張超速罰單。

李男發現測速照相機前方的「前有測速照相」及「限速50公里」的告示牌被樹木枝葉擋住,「根本看不見!」據此向裁決中心提出申訴。但高雄市交通大隊卻回文指,告示牌是否清晰,與李男超速是否該被處罰「本屬二事!」拒絕撤銷罰單,卻火速請人修剪擋住告示牌的樹木。李男發現告示牌「重見光明」,無奈說:「覺得很不公平!」

從事餐飲業的李姓男子表示,他須從梓官區住處騎車到鹽埕區上班,途中會行經鼓山區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該路口有測速照相機,但他沒注意到自己曾因超速被拍照,也因為搬離戶籍地,也沒接過超速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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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陳皓揚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退學(殺貓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106年度訴字第911號)新聞稿.pdf

本院審理原告陳皓揚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間退學事件(106年度訴字第911號),審理結果【原告敗訴】,說明如下: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概要:
  原告原係臺大化工系5年級學生,其於104年12月28日於臺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之流浪貓,案經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下稱獎懲會)懲處。獎懲會以原告之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且惡行欠缺慈悲、惻隱之心,對社會善良風氣影響甚鉅,依臺大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下稱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惟審酌原告於行為後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等情狀,決議予以原告記大過2次並小過2次之懲處及應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嗣原告復於105年8月2日再度虐殺臺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之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後原告於105年8月6日向警局投案。案經臺大以原告再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逕送獎懲會議處,認原告已構成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之非法行為,損害校譽至深且鉅等一切情節,依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規定予以勒令退學處分。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臺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判決理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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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這個損害賠償判決!

#有太多濫用分法扶資源的VIP!」
「甚至不當威脅律師、動輒情緒激動爆發!」然而,法扶律師多半忍受及持續協助,很令人敬佩。

⋯⋯

法扶律師(含全體律師)
#都應該受尊重及尊敬

「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以拍桌喝斥方式欲迫使原告填寫拒絕接受諮詢之書面,已對原告人身安全產生危
脅而造成其精神上痛苦,並以「不要臉」、「撈油水」等負面言詞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對原告之職業而言,實已造成影響而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合計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rYGZk8o0eeXnmyuqLyewk9czcFF6kiCNEN4ol8jR9r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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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7.7.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心痛!高雄男童嚴重遭虐】

 

剛剛看到一則令人心痛新聞,
絕對支持蔡秀男醫師的看法。

 

很心疼,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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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及痛心的感想【邱小妹之父,再度犯案!】

 

大家還記得(12年前)「邱小妹人球事件?」
剛剛看新聞,看到一個令人心痛無比的新聞。
【邱小妹事件】
12年前打死邱小妹 狠父出獄又性侵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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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017.7.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軍人酒駕致生民眾傷害】

 

【2017.7.8蘋果日報頭條】
律師楊岡儒說,唐浩瑄是職業軍人,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軍人酒駕撞傷民眾,最高可處2年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致重傷,最高可處7年徒刑。

 

引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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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司法新聞】
【Line詐騙防止三大招:千萬不要按/驗證碼!】

 

【歹徒三大招!】
1.歹徒謊稱因更換手機沒有通訊錄。
2.詢問「你手機號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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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7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司法新聞】
【好奇看一眼 女騎士遭潑熱湯麵】

 

遇到紛爭或被侵害,朋友們記得保障自己權益:
1 首先,注意蒐證!(拿起手機拍照或錄影!)
2.記得報警(報案拿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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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國產局10官員 更一審逆轉無罪】

 

(引用新聞內容)高院林孟皇法官:
「受命法官林孟皇表示,司法權應尊重「行政慣例」,
還認為「司法誤人無數」。」(以上為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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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殺2幼女討小三歡心,狠父纏訟10年免死定讞】

 

【殘殺妻子、子女,這樣的司法判決?】
【被告張o齡殘殺妻子、二女,有教化可能?】

 

今天(2016.9.19)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檢察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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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吵到鄰居/早餐店8點前禁營業 】
【法官判決:住宅區開早餐店,要8點之後營業】

 

新聞來源:聯合報,畫面引用東森新聞。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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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15.11.30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夾帶女友入軍港看海/軍方的汰除】
【請問:勞乃成可以直接「汰除」嗎?】
【勞乃成也是夾帶外籍人士入軍區】

 

「下士約看海就汰除,」
「中校帶人玩阿帕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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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社會新聞【「請求成年家屬由家分離」訴訟 】

 

新聞引用:
沈姓男子離婚後搬回家,四年來不給母親生活費,對母親不聞不問如同陌生人,還常跟照顧母親的大哥吵架,沈母身心俱疲,提起「請求成年家屬由家分離」訴訟,法院判決勝訴,沈必須離家,若不理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註解:請注意不適用未成年子女,或具有正當理由而無謀生能力之弱勢、應受法定扶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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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社會新聞【老翁吃藥昏睡馬路】
【請注意服藥安全】

 

上週,兔寶寶律師接受高雄廣播電台專訪,
就提到【服藥及藥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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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勞工新聞【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新制草案】
增加債清條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債務清理之保護

 

行政院會,周四預計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力拚立院本會期通過。

 

其中,攸關勞工切身利益的,即勞退新制勞工年資滿15年(不需同一單位),年滿60歲可請領月退休金,但這次修法改為領月退金或一次金勞工可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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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重組肉及詐欺】

 

火鍋店裡面的肉片是「重組肉(組合肉)」,
【是否算詐欺?】

 

1.刑法上之詐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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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6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合法販賣或受詐欺?】

 

之前,兔寶寶律師接受蘋果日報訪問,
談到網路上販售私人隱私物品或受欺騙的狀況。

 

受報導的女學生們,顯然是受到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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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李倩蓉貴婦團,觸犯內亂罪?】
「人民看了,能不心寒嗎?」

 

桃檢之前對李倩蓉等貴婦團,
多位被告做成不起訴處分。
勞乃成(觸犯軍事機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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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再培養也是開計程車的,算公然侮辱?】

 

本件司法新聞,聯合報及蘋果日報,
主要標題都是用:
(聯合報)「再培養也是開計程車」
(蘋果日報)「 「開計程車的」《法院認證》算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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