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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重組肉及詐欺】

 

火鍋店裡面的肉片是「重組肉(組合肉)」,
【是否算詐欺?】

 

1.刑法上之詐欺,是指: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 參照)」

 

2.本件新聞,主要是一般吃到飽火鍋店用的肉片,
涉及使用或提供「重組肉(組合肉)」食材。
因此,性質上與例如昂貴餐廳所販售肉品不同。

 

3.例如食安法第25條等相關規定,(含行政命令)
之後餐廳於「菜單或肉品」應明確標示【重組肉】。

 

相關新聞及圖片引用: 蘋果日報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2/36833650/

 

食安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重組肉】引用維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5%84%E5%90%88%E8%82%89

 

組合肉(英語:restructured meat products),又稱重組肉、拼裝肉、組裝肉,泛指使用較不具經濟價值的碎肉渣,以蛋白黏合,常做成肉乾、肉丸、漢堡肉、雞塊、香腸,假冒牛排(豬排)等肉類食物。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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