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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9
令人讚嘆的判決。
108台上337號判決。
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 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他行為與繼續行 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 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 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 情節加以判斷。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 ,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 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 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如其他犯罪之實行, 在於確保或維護繼續犯之狀態,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 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而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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