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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9
人生有幾個十年?
(見微知著,一嘆)
難道都要被冤枉的被告自殺(上吊、喝農藥),才能以死證明受到冤屈?
然後,才開始認真調查?
或是發新聞稿說明無欺迫被告之事?
先前看到新聞(內容引用聯合新聞網)
「2018.8.30
新北市陳姓男子遭控偷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遭起訴,陳堅認未犯罪,上吊自清。監察院彈劾承辦警員粘oo、檢察官詹oo,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粘辦案草率,昨天判休職一年;詹案仍在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
這起竊盜點數卡案件,當時只要「調閱超商(或是另一家)超商的監視器畫面」就可以證明被告清白。何苦未盡調查或偵查之能,導致被告自殺以證自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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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看這則新聞:(內容引用蘋果日報)
「雖然張女極力替自己辯護,但從警方、檢察官、一、二、三審法官,都不相信他的話,依照證人、卷證資料的內容,將她函送、起訴,並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2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定讞。
這幾年她苦讀法律、學寫書狀,聲請再審不斷被駁回、不受理,但她始終沒停止行動,她曾表示「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還我清白,希望法院可以還我清白。」
同樣的,本件張女士刑事肇逃、過失傷害案件,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拘役50天定讞,(報載)易科罰金23萬。
被告張女士不服,自己苦讀法律,歷經十餘年,一再提再審。終於獲得清白。
「人生,有幾個十年?」
我們萬分肯定認真努力的法官、檢察官及司法人員們。但是就案件的審理,誠懇呼籲院檢應客觀、謹慎,用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冀免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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