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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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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委會研議縮減法定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以提昇勞工權益及福祉


 


勞委會指出,自民國90年起,我國法定正常工時由每週48小時修正為每二週84小時迄今已然10年。有鑑於工作與家庭生活之衡平已為重要之國際勞動趨勢,亦為社會發展之重要進步指標,且隨著生產方式之改變,生產力大幅提昇,已提供縮減法定工時的可能空間,當前確已為檢討縮減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之適當時機。惟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調整,涉及排班、人力調配、國定假日等相關配套措施,應併同審慎評估,以避免社會對立,減少無謂之社會成本。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馬總統勞動政策白皮書所提出之「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時」,其實質內涵在於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協商縮短企業內工時,並已列為勞委會中程施政重點。多年來勞委會經由集體協商人才培訓,編訂團體協約參考手冊,辦理團體協商入廠輔導等措施,輔導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提升會員勞動條件,包括降低工時。雖然已有部分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達成周休二日之共識,並順利簽定團體協約,但迄今效果仍有待發展。部分勞工團體聲稱所指政府應透過勞資協商「強制」縮短法定工時,此與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協商縮短企業內工時的意義並不相同,亦非馬總統勞動政策白皮書所指內涵。


 


因此,有鑒於縮短工時議題要經由勞資協商達成共識,在當前環境下仍屬不易,為衡平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勞委會遂積極規劃經由立法縮短法定正常工時作為政府未來「黃金十年」重點施政目標之一,並將於本(100)年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列入調整法定工時之議題,邀集勞、資團體進行對話以凝聚修法共識,以促使「週休二日」早日實施。在修法未完成前,勞委會仍將持續推動勞資雙方透過協商縮短企業內工時,已達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發展之目標。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 84849c :5bca&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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