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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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努力處理事務之餘,
多多少少,還是會有些感慨。
主要是某些當事人的想法或處事模式,
舉例來說:
兔寶寶律師曾經與當事人洽談(包含電話洽談),
於是談妥『代撰訴狀或書類(例如:和解書或簡易訴狀)』。
由於兔寶寶律師算是憨直與充分信賴當事人,
所以不會先收取費用,而是先約定接受該案。
常見的情形之一,是訴狀或書類等撰寫完畢,
於約定當日請當事人過來,或者先行聯繫,
(當事人並未來電取消約定時間或陳報相關事務)
問說是否應將『補充之資料送過來事務所』,
常常的,(尤其是在電話中),
只見當事人尷尬的說,已經沒有必要,
或者已經另尋其他解決模式,
也有說:『對方不願意與他和解了』云云。
其實,關於上述情形,兔寶寶律師都能理解與充分體諒,
(老實說,兔寶寶律師還是覺得,應該要體諒當事人的)
但是,很想說明的是:『發生這些情形,不是要先告知律師麼?』
老婆大人常常笑著說:
『人家律師事務所一定有他的規矩』,
『你老是要先做,做白工也是自作自受!』(嗚嗚~~~委屈委屈)
老婆大人接著又笑著說:
『不過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你才能遇到許多好朋友!』
『也是因為這樣,所以我會愛上你!』
笑了一下,突然之間,兔寶寶律師的委屈都消失了。(呵呵)
好喜歡老婆大人說的這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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