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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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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努力處理事務之餘,


多多少少,還是會有些感慨


 


主要是某些當事人的想法或處事模式,


舉例來說:


兔寶寶律師曾經與當事人洽談(包含電話洽談),


於是談妥『代撰訴狀或書類(例如:和解書或簡易訴狀)』。


 


由於兔寶寶律師算是憨直與充分信賴當事人,


所以不會先收取費用,而是先約定接受該案


 


常見的情形之一,是訴狀或書類等撰寫完畢,


於約定當日請當事人過來,或者先行聯繫,


(當事人並未來電取消約定時間或陳報相關事務)


問說是否應將『補充之資料送過來事務所』,


 


常常的,(尤其是在電話中),


只見當事人尷尬的說,已經沒有必要


或者已經另尋其他解決模式,


也有說:『對方不願意與他和解了』云云。


 


其實,關於上述情形,兔寶寶律師都能理解與充分體諒,


(老實說,兔寶寶律師還是覺得,應該要體諒當事人的)


但是,很想說明的是:『發生這些情形,不是要先告知律師麼?


 


老婆大人常常笑著說:


『人家律師事務所一定有他的規矩』,


『你老是要先做,做白工也是自作自受!』(嗚嗚~~~委屈委屈


 


老婆大人接著又笑著說:


『不過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你才能遇到許多好朋友!』


也是因為這樣,所以我會愛上你!


 


笑了一下,突然之間,兔寶寶律師的委屈都消失了。(呵呵)


好喜歡老婆大人說的這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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