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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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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文:【醫療法專欄(16)醫療訴訟之舉證、醫療法說明義務、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能力、業務過失致死之相當因果關係(1)


 


【本件醫療訴訟:重點2】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能力


被告雖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能力,惟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初經初步篩檢,找出被告醫師之學經歷資料,再將有關委鑑資料送與被告醫師之學經歷無關之醫學中心,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再召開醫事鑑定小組會議,並請提供初步意見之醫師參與討論。會中由醫學專家委員,以專業立場審議醫療過程,非醫學專家委員由法律及保護病人權益觀點,提出質疑或問題,共同討論鑑定內容,全體委員均無異議後,方確定鑑定意見,故該鑑定意見係經所有與會委員一致同意之意見(參楊漢泉處長著,醫療糾紛鑑定實況,律師雜誌第217 期第45頁)。且以醫審會之成員,係行政院衛生署專為醫療糾紛而成之鑑定單位,其成員之專業素養應具相當水準,在對同業醫師鑑定有無醫療過失時,仍難免遭外界質疑其公正性、妥當性之情況下,作出本件確有醫療過失之


鑑定意見,其正確性實毋庸置疑。(以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醫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內容)


 


相關文章,請參閱:【醫療法專欄(10)】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簡介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ticle?mid=3621&prev=3623&next=3614&l=f&fid=95


 



【本件醫療訴訟:重點3】業務過失致死之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被告係「高雄巿立聯合醫院○○院區」之婦產科特約醫師,於為張吳○○進行上開手術時,已知有將器官切片送作病理檢驗應注意病理報告是否送回,並於詳閱後判定是否有罹患子宮頸癌之可能,若確有罹患,更需決定是否施以其他補助性治療,以提高張吳○○之存活率及存活時間,不料被告卻自始未看到張吳○○之病理報告,亦未採取應有之治療措施,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確實為妥適及必要醫療行為,致被害人張吳○○提早發生死亡結果,其有刑法上之過失至明,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以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醫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內容)


 


【補充說明】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號判決亦有援引此內容)。


 


【兔寶寶律師法律意見】


由上述之判決之節錄重點以觀,足認本件醫療過失或疏失應判定成立


是以,醫師就專業診療之部分,應加強其告知義務與說明義務之範圍


並且針對客觀之病理報告應為允妥之審視,


進而恪盡專業義務、醫療常規與醫療倫理,


以之充足對病患與家屬之權益維護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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