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5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勞委會表示,「5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經協商將包括「51日勞動節」在內之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俾以達到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被調移之休假日當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經勞資協商「調移」者,本應於國定假日當日放假,其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仍應依規定加給工資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勞委會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70edb7:653f&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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