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12.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公布市售溫泉粉(入浴劑)查核與檢驗結果!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了解市售溫泉粉之成分及其廣告宣稱之療效與標示有無違法之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10月間指派消保官於各賣場及百貨公司購樣溫泉粉(入浴劑)45件進行檢驗及查核,其中重金屬(鉛、砷、鎘、汞)檢驗全部合格,但在標示查核部分,僅有16件樣品符合衛生署公告修正之「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泡湯一向是冬季深受國人喜愛的活動之一,業者為迎合消費者口味,競相推出標榜溫泉在家的溫泉泡湯包(或入浴劑),強調消費者只要加入熱水稀釋,在家就可以享受泡湯的樂趣及溫泉的功效。時值進入國人泡湯秋冬之際,行政院消保處於10月間指派消保官至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針對市售溫泉粉(入浴劑)實施購樣進行重金屬檢驗與標示查核,主要查核與檢驗結果如下(詳細查核結果如附表):
一、重金屬(鉛、砷、鎘、汞)檢驗:全部合格。
二、標示查核:除編號24樣品經判定非屬化粧品外,其餘44件樣品,僅16件樣品符合衛生署公告修正之「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另28件樣品之缺失態樣如下:
(一)標示不實(如標示牛奶精華,但成分未含牛奶或製造商不實):6件樣品(分別為編號:2、3、4、5、6、37)。
(二)全成分標示內容與廠商提供原產品資料不符或缺漏:9件樣品(分別為編號10、21、22、26、28、29、41、42、45)。
(三)標示涉及療效或效能:1件樣品(編號18)。
(四)標示內容虛偽誇張易生誤解:3件樣品(分別為編號17、25、31)。
(五)標示內容錯誤或欠缺公告應標示項目者:16件樣品(分別為編號7、10、15、16、21、22、28、29、34、35、36、40、42、43、44、45)。
另一方面,為了解市售溫泉粉(入浴劑)是否確為溫泉產地礦物質或溫泉水研製而成,行政院消保處亦會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約訪19家業者進行瞭解,發現除編號44樣品之包裝標示成分有溫泉水,且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外,其餘43件樣品均係以化學品或浴鹽調製而成。為免引起消費者誤解誤認,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保團體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決議針對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之情形,請衛生署研議是否應予納入專法規範。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46ABA54537DE738C
最後紀錄日期: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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