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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註解:


今天(12/8),兔寶寶律師等等要去台中參加兩岸律師論壇。最新修正民法已然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並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實在可喜可賀!之後依照新修正之民法規定,則免除夫債妻還」及「妻債夫還」之責任。


 


原標題:民法新規定:夫債不再妻還 妻債也不用夫還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立法院院會今日(12/7)修法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並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第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至於增訂的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赴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已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案件也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修法後就不再發生,未來只要夫妻結婚後,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倆人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另外,有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並不會受到侵害。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6%B0%91%E6%B3%95%E6%96%B0%E8%A6%8F%E5%AE%9A-%E5%A4%AB%E5%82%B5%E4%B8%8D%E5%86%8D%E5%A6%BB%E9%82%84-%E5%A6%BB%E5%82%B5%E4%B9%9F%E4%B8%8D%E7%94%A8%E5%A4%AB%E9%82%84-102400199.html


最後記錄日期:20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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