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針對3月9日報載「根據勞委會98年統計民間企業育嬰假留職停薪……,恢復原職比率也僅有27.9%,……」乙節,勞委會之說明。
針對本(9)日報載「根據勞委會98年統計民間企業育嬰假留職停薪……,恢復原職比率也僅有27.9%,……」,勞委會回應如下:
勞委會表示,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的民營事業單位中,有71.5%會在員工銷假時恢復原來的職位,並非報載所稱恢復原職的比率僅27.9%。
根據勞委會98年「女性僱用管理調查」,39.0%的民營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其中71.5%(27.9%÷39.0%)的事業單位會讓員工恢復原職,其餘有14.6%「公司考量員工意願後作調整」、7.8%「由部門主管決定」、3.3%「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門決定」其職位。
另,報載所稱公務人員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4.87%乙節,經查是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占申請留職停薪人數之比率,99年1月至6月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人數共計854人,其中育嬰留職停薪554人,占64.87%。
勞委會呼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及第21條規定,雇主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復職。雇主並不得因已僱用替代人力,而解僱原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為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能順利復職,勞委會將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罰則之規定,以嚴懲不法之雇主。另為了讓勞工在職場能安心撫育幼兒,勞委會將持續透過宣導及檢查督促事業單位積極營造友善職場,給予所有受僱者在工作與撫育子女間最大的支持。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4f 59c d34: 542f &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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