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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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過勞死認定放寬 不限工作場所
更新日期:2010/12/23 04:11 過去有相關病史也可認定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魏怡嘉/台北報導〕現代職場競爭激烈,上班族不僅工時長,工作壓力也超高,勞委會公告修正過勞死認定標準,不僅降低過勞死前的連續加班時數標準,只要確定死亡是工作因素引起,即使過去有相關病史,一樣可認定為過勞死。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這次修正指引除參考職災保護政策及最新醫學文獻,並經神經內科、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反覆討論。主要修正重點之一是,只要勞工的腦心血管相關疾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就可認定是職業原因造成惡化或促發。值得注意的是,就算病發地點不在工作場所,只要確定與工作因素相關,一樣可被認定是過勞死。其次,新制也降低「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原本發病前一個月要加班一百小時才算工作過重,現在下修為九十二小時;至於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八十小時,則修正為七十二小時。
這次也將細分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的主要原因,除了一般熟知的工作負荷過重,例如不規則的工作、工作時間長、經常出差、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及異常溫度環境、噪音等,並細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其中異常事件又納入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目標疾病增狹心症等4種可被認定為過勞死相關循環系統疾病的「目標疾病」,也增列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此外,只要是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如有解剖報告及相關文獻支
持,經綜合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的貢獻大於五十%者,一樣可以認定為過勞。這次也同步將雇主舉證原則明白納入,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認定困難,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包括勞工的出勤紀錄等。振興醫院心臟內科主治醫師黃文彬表示,人在連續工作數十小時,加上睡眠嚴重不足,身體處在不穩定狀態,腎上腺素分泌偏高,發炎指數也處在高檔狀態,的確容易引起心肌梗
塞及心律不整。不過,黃文彬指出,前提是需有引起過勞的條件,例如超時工作等因素,而不是所有具這方面問題的民眾死亡就一定跟過勞有關,心臟問題死亡只是過勞的最後結果表現,需要整體綜合情況做專業判斷。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3/78/2ji4p.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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