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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28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固規定,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惟其推定仍應本法院之自由心證,應用經驗法則而為之,倘已明瞭之事實,與應證事實間,互無因果,亦無主從或互不相容之關係時,自不得為此項事實之推定。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自由心證、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之界線、推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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