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4.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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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般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出爐」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為落實一般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遂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進行查核,該署將查核結果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74次委員會議報告。
本案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全面查核轄區內一般護理之家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今彙整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件):
一、計查核373家,合格者計364家。
二、不合格之情形如下:
(一)不合格計9家,占2.1%。
(二)不合格事項為:規模過小僅收住3人,無相關作業規範可參,但有訂有簡單契約書,惟未於契約內約定收費內容、並加蓋騎縫章;未使用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強制送自家醫院;使用安養定型化契約;契約書未蓋負責人。
(三)查核不合格者,均已輔導改善。
綜上觀之,雖一般護理之家業者查核結果之不合格比例並不高,但為強化定型化契約之落實與民眾權益之維護,行政院消保會第174次委員會議決定: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下列事項:(一)持續不定期派員進行查核,並針對查核不合格之業者,適時公告消費資訊。(二)就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持續加強宣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50
最後紀錄日期:20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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