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28年上字第585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原在保護其配偶家庭之安全,倘配偶之一方對於他方之脫離家庭已經同意,自無再加保護之必要,故他方脫離家庭之原因雖係由於被誘,而和誘之者事前已得該配偶之同意時,即不成立前項罪名。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