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1.0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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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一)制度及申請資格介紹
前言:目前針對弱勢族群,就法律之協助與諮商服務而言,
大略可分成『公家機關、私人團體(含私人)、半官方團體』等類別,
一般來說,普遍民眾對於具有法律協助之必要時,
往往會有不知道如何尋求協助之感,
之後,我會將相關免費性之法律協助資源為介紹,
並提供我個人所知的內容,讓網友們能初步選取自己需要之資源,
進而就選擇適合之法律協助、相關諮商或服務。
若以公益性且免費之諮詢,尤其是『專業之免費律師諮詢』,
以及『訴訟之協助或辯護』而言,首推『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茲就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簡介,
也希望能幫助到弱勢或需要協助之朋友們。
法律扶助基金會介紹:
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由法扶之介紹可知,主要如下:
(一)成立宗旨及性質:
設立宗旨:『法律扶助,乃基於憲法基本權及訴訟權之充足保障,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提供專業性之法律扶助或協助,並由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之資金,以貫徹基本人權保障之宗旨。』故其性質上屬於『國家所提供之制度性之援助』。
(二)法源依據:法律扶助法
1.「法律扶助法」於在92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93年1月7日公布。
2.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法律扶助法)。』
3.最新修正:98年12月30日
關於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民國98年12月30日 修正第54條文,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定之。(此部分涉及組織規定,跟一般尋求協助之民眾較無關聯)
(三)基礎重要法規
1.法律扶助之種類(法扶法§2)
法律扶助法所稱之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2.扶助對象:無資力或弱勢者之定義
(1)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法扶法§13)。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法扶法§3)。
(2)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情形(法扶法§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四)相關資源及網址:
1.法律扶助基金會
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索引網址:http://www.laf.org.tw/tw/taiwan_map/index.php
希望這些資訊,可以幫助有法律服務、諮商需要以及訴訟協助之朋友們。
也希望透過此類免費之法律諮詢服務,讓弱勢者的權益獲得充分的保障。
楊岡儒律師 謹筆
於2010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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